山东省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常见知识问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4-02    信息来源:医学会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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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 如何单方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答: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封存哪些病历资料或实物?

  答: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问: 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答: 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4.问: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答:专家鉴定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陈述、答辩及现场提问等情况,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综合分析、合议,形成鉴定结论。

  5.问:鉴定书应当在多少日之内出具?

  答: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寄至负责处理该案的委托单位。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委托的,由司法机关转发医患双方当事人。

  6.问:如果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于重大、疑难的医疗事故争议,可以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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